江油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招商引资政策 |2015-04-09
为进一步扩大江油市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各乡镇、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全市项目投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适用范围
(一)将江油市外投资主体引入市内新办项目和资产重组工业企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简称引荐人),均属于奖励对象。
(二)新办项目是指:外商、港、澳、台商及市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兴办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可持续产生税收的生产性或经营性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在江油市注册登记并纳税。
资产重组工业企业项目是指:市外投资者以收购、兼并、合作、合资等以资产重组方式改造江油市原有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新项目。
(三)凡因政策、行政区划调整划入我市的企业(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四)新引进的企业(项目)必须已列入市招商引资统计。
二、奖励标准
对引荐人的奖励分为注册奖和纳税奖两部分。
(一)注册奖标准
1、引进工业、农业项目,根据注册资本金(以营业执照为准)的5‰进行奖励。
2、引进第三产业项目,根据注册资本金(以营业执照为准)的2‰进行奖励。
3、引进资产重组工业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新增部分的2‰进行奖励。
4、企业国税、地税登记未全在江油市的,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进行奖励。
5、注册奖最高奖励限额20万元。
(二)纳税奖标准
1、引进除房地产外的第三产业项目,根据自首次纳税日起12个月内纳税总额(扣除优惠部分)中市级留成部分的8%进行奖励。
2、引进工业、农业项目,根据自首次纳税日起12个月内纳税总额中市级留成部分的15%进行奖励。
3、资产重组工业企业履约后12个月内,根据税收与上年同期相比新增部分中市级留成部分的15%进行奖励。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无注册资金要求的经营项目,自首次纳税日起12个月内纳税总额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5、房地产企业已获注册奖的,不再进行纳税奖奖励。
三、申报办法
市内各责任单位在引进项目后,配合项目引荐人提供以下相关材料进行项目申报。
(一)新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跨年度申报的,需经过年审。
(二)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投资者出具的引荐人资格证明材料(未备案项目必须附有此项材料)。
(四)资产重组的合同履约证明: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证明。
(五)申报纳税奖的需附纳税的证明材料(单据复印件或税务局证明材料)。
四、奖励的兑现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兑现注册奖
1、新引进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重组工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且严格履行合同。
2、征用土地的工业企业已开工建设;其他企业产生税收后。
(二)满足以下条件可兑现纳税奖
1、除房地产企业外,新引进企业(项目)自首次纳税日起12个月内纳税总额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2、资产重组工业企业履约后12个月内的新增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无注册资金的经营项目,自首次纳税日起12个月内纳税总额达10万元以上。
(三)引荐人资格审查
1、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引进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奖励标准、引荐人身份准确无误的项目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2、市政府批准后出具奖励批复文件。
3、市财政局在奖励批复文件下发后兑现奖金。
五、引荐人资格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引荐人资格,其申报资料存档备查:
(一)已获得市招商引资注册奖或纳税奖的。
(二)项目进入市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后三年内未达到获奖条件的。
(三)在注册奖申报后的两年内未达到纳税奖条件的。
(四)企业在首次纳税后未持续经营满十二个月的。
(五)经核实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所有奖金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准。引进外资的按引进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引进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单列考核和奖励,由市投资促进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委托代理招商引进的企业和项目,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给予奖励。
九、获奖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
十、市政府对虚假企业或项目保留追回奖金及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该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原《江油市招商引资办法(试行)》废止。
十二、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